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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2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3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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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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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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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41条
至第242条
◄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
第244条至
第245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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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条文
意图营利,或意图使
第二百四十条
或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之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而收受、藏匿被诱人或使之隐避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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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条文
意图营利、或意图使
第二百四十条
或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之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诱人或使之隐避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理由
原条文第一项中“奸淫”修改“性交”,参考
第二百二十一条
说明一。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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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108年12月3日立法25日公布)#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条文
意图营利、或意图使
第二百四十条
或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之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诱人或使之隐避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理由
本罪于民国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时并未依
刑法施行法
第一条之一所揭之旨将罚金数额提高十倍,造成刑法内在逻辑不一致之情形,亦有违罪责相当性原则之要求,爰提案修正将罚金数额提高三十倍。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