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55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254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第256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意图欺骗他人,而就商品之原产国或品质,为虚伪之标记或其他表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商品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自外国输入者亦同。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编辑]

条文  意图欺骗他人,而就商品之原产国或品质,为虚伪之标记或其他表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商品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自外国输入者,亦同。
理由  一、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
    二、末句“亦同”修正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