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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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54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
第256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佈[編輯]

條文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理由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