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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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7-1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二
第38条 

2015年12月17日增订12月30日公布[编辑]

201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裁判确定前羁押之日数,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裁判所定之罚金额数。
    羁押之日数,无前项刑罚可抵,如经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处分一日。
理由  照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