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社區
最近更改
隨機頁面
圖書館
維基兒童
上傳檔案
幫助
幫助
互助客棧
方針與指引
字詞轉換
所有頁面
IRC即時聊天
聯絡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搜尋
搜尋
外觀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1
2015年12月17日增訂12月30日公布
切換目次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7-2條
新增語言
新增連結
頁面
討論
臺灣正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面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
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第37-1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之二
►
第38條
2015年12月17日增訂12月30日公布
[
編輯
]
201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4年)#第五章 刑
條文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