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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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7-1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之二
第38條 

2015年12月17日增訂12月30日公布[編輯]

201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