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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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8-1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之二
第38-3条 

2015年12月17日增订12月30日公布[编辑]

201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前条犯罪所得及追征之范围与价额,认定显有困难时,得以估算认定之。第三十八条之追征,亦同。
    宣告前二条之没收或追征,有过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价值低微,或为维持受宣告人生活条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减之。
理由  照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