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时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搜索
搜索
资助我们
外观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2015年12月17日增订12月30日公布
开关目录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8-2条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页面
讨论
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第38-1条
◄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之二
►
第38-3条
2015年12月17日增订12月30日公布
[
编辑
]
201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104年)#第五章之一 没收
条文
前条犯罪所得及追征之范围与价额,认定显有困难时,得以估算认定之。第三十八条之追征,亦同。
宣告前二条之没收或追征,有过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价值低微,或为维持受宣告人生活条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减之。
理由
照协商条文通过。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