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8-2條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第38-1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之二
第38-3條 

2015年12月17日增訂12月30日公布[編輯]

201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