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65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64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第66条至第67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无期徒刑不得加重。
    无期徒刑减轻者,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无期徒刑不得加重。
    无期徒刑减轻者,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理由  无期徒刑之减轻效果,应与死刑及有期徒刑之减轻效果,具有合理之差异为当。易言之,无期徒刑减轻为有期徒刑之下限,不应低于有期徒刑减轻之上限。据此,无期徒刑减轻之效果,应以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当,爰修正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