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65條
外觀
第64條 | ◄ | 中華民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
► | 第66條至第67條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編輯]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編輯]200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理由 無期徒刑之減輕效果,應與死刑及有期徒刑之減輕效果,具有合理之差異為當。易言之,無期徒刑減輕為有期徒刑之下限,不應低於有期徒刑減輕之上限。據此,無期徒刑減輕之效果,應以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為當,爰修正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