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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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4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第66條至第67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編輯]

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理由  無期徒刑之減輕效果,應與死刑及有期徒刑之減輕效果,具有合理之差異為當。易言之,無期徒刑減輕為有期徒刑之下限,不應低於有期徒刑減輕之上限。據此,無期徒刑減輕之效果,應以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為當,爰修正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