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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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至第5条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
第六条
第7条至第10条 

1954年制定公布[编辑]

条文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以内政部为主管官署,并依其目的事业,受有关部会之指导。

2000年修正公布[编辑]

条文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以内政部为主管机关,并依其目的事业受有关部会之指导。
理由  将“官署”修正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