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6條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第1條至第5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六條
第7條至第10條 

1954年制定公佈[編輯]

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內政部為主管官署,並依其目的事業,受有關部會之指導。

2000年修正公佈[編輯]

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並依其目的事業受有關部會之指導。
理由  將「官署」修正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