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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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條至第5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六條
第7條至第10條 

1954年制定公布[编辑]

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內政部為主管官署,並依其目的事業,受有關部會之指導。

2000年修正公布[编辑]

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並依其目的事業受有關部會之指導。
理由  將「官署」修正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