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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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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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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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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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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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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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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八章 附则
条文
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译受修正施行前本法保护之外国人著作,如未经其著作权人同意者,于本法修正施行后,除合于
第四十四条
至
第六十五条
规定者外,不得再重制。
前项翻译之重制物,本法修正施行满二年后,不得再行销售。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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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八章 附则
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译受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护之外国人著作,如未经其著作权人同意者,于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后,除合于
第四十四条
至
第六十五条
规定者外,不得再重制。
前项翻译之重制物,于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满二年后,不得再行销售。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