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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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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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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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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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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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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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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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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八章 附則
條文
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
第四十四條
至
第六十五條
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
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不得再行銷售。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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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八章 附則
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
第四十四條
至
第六十五條
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
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不得再行銷售。
分类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