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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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0-2条 著作权法
第八十一条
第82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财产权人为行使权利、收受及分配使用报酬,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得组成著作权仲介团体。
    前项团体之许可设立、组织、职权及其监督、辅导,另以法律定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财产权人为行使权利、收受及分配使用报酬,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得组成著作权仲介团体。
    前项团体之许可设立、组织、职权及其监督、辅导,另以法律定之。

2001年10月25日修正11月12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财产权人为行使权利、收受及分配使用报酬,经著作权专责机关之许可,得组成著作权仲介团体。
    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亦得加入著作权仲介团体。
    第一项团体之许可设立、组织、职权及其监督、辅导,另以法律定之。
理由  一、将第一项“主管机关”,修正为“著作权专责机关”。
    二、增订第二项,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亦得加入著作权仲介团体。
    三、原条文第二项,移列为第三项。

2010年1月12日修正2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财产权人为行使权利、收受及分配使用报酬,经著作权专责机关之许可,得组成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
    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亦得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
    第一项团体之许可设立、组织、职权及其监督、辅导,另以法律定之。
理由  一、将原条文第一项及第二项所定“著作权仲介团体”修正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修正理由同修正条文第三十七条说明二。
    二、第三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