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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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2-2条 著作权法
第八十二条之三
第82-4条 

2003年6月6日增订7月9日公布[编辑]

条文  民事事件已系属于法院,在判决确定前,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者,视为于调解成立时撤回起诉。
    刑事事件于侦查中或第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调解成立,经法院核定,并经当事人同意撤回者,视为于调解成立时撤回告诉或自诉。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第一项规定民事诉讼判决确定前,经法院核定之调解,具有视为于调解成立时撤回起诉之效力。
    三、第二项规定刑事事件于侦查中或第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经法院核定之调解,具有视为于调解成立时撤回告诉或自诉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