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時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2003年6月6日增订7月9日公布
开关目录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2-3条
1种语言
English
编辑链接
页面
讨论
马新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在其他项目中
维基数据项目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著作權法
第82-2条
◄
著作权法
第八十二条之三
►
第82-4条
2003年6月6日增订7月9日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92年)#第五章 著作权中介团体与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99年)#第五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与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
条文
民事事件已系属于法院,在判决确定前,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者,视为于调解成立时撤回起诉。
刑事事件于侦查中或第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调解成立,经法院核定,并经当事人同意撤回者,视为于调解成立时撤回告诉或自诉。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第一项规定民事诉讼判决确定前,经法院核定之调解,具有视为于调解成立时撤回起诉之效力。
三、第二项规定刑事事件于侦查中或第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经法院核定之调解,具有视为于调解成立时撤回告诉或自诉之效力。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