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9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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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7条 著作权法
第九十七条之一
第98条 

2007年6月14日增订7月11日公布[编辑]

条文  事业以公开传输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四款之罪,经法院判决有罪者,应即停止其行为;如不停止,且经主管机关邀集专家学者及相关业者认定侵害情节重大,严重影响著作财产权人权益者,主管机关应限期一个月内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业或勒令歇业。
理由  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