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9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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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7條 著作權法
第九十七條之一
第98條 

2007年6月14日增訂7月11日公布[編輯]

條文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四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