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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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2條 著作權法
第九十三條
第94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编辑]

條文  意圖營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二、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超過五份,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2004年8月24日修正9月1日公布[编辑]

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包括在內。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2007年6月14日修正7月11日公布[编辑]

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2019年4月16日修正5月1日公布[编辑]

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