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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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968年5月1日施行
- 条文 本条例所称标线者,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止、指示,而以油漆混凝土、金属或橡皮等勘划之线条或文字。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976年1月1日施行
- 条文 为维护道路交通之安全与畅通,公路或警察机关于必要时得发布命令,划定行人徒步区;或指定某线道路或划定某一道路区段,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987年7月1日施行
- 条文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公路或警察机关于必要时,得就左列事项发布命令:
- 一、指定某线道路或某线道路区段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车及临时停车。
- 二、划定行人徒步区。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2006年7月1日施行
- 条文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公路或警察机关于必要时,得就下列事项发布命令:
- 一、指定某线道路或某线道路区段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车及临时停车。
- 二、划定行人徒步区。
- 理由 配合法制用语,将左列改下列,馀未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