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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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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3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六十三条之一
第64条 

1996年12月31日增订1997年1月2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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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依本条例规定记违规纪录于三个月内共达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车牌照一个月。
理由  一、本条系新增。
    二、明定“汽车记违规纪录三个月内共达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车牌照一个月”,俾使汽车所有人亦可采罚锾外之手段予以记次处罚,避免汽车驾驶人与所有人相互推责,并借此条文警惕汽车所有人约束所属驾驶员之行为,共负维护交通安全之责,以收遏阻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