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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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八条之一
第9条 

2015年5月5日增订5月20日公布[编辑]

2015年8月15日施行

条文  大众捷运系统车辆行驶共用通行道路,其驾驶人违反第二章汽车行驶规定条文者,依各该条规定处罚。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考量未来相关地方政府所规划之大众捷运系统共用通行道路路线布设方式及车辆行驶规定可能未尽相同,为避免逐条式列举大众捷运系统车辆违反规定之处罚,无法符合大众捷运系统实际发展需要,未来尚须修正本条例相关条文,爰参照第三十二条动力机械违规行驶道路处罚之体例,增订大众捷运系统车辆行驶共用通行道路,其驾驶人违反第二章汽车行驶规定条文者,依各该条规定处罚之规定。
    三、现行汽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道路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者,除处罚锾外,另有应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应并受处罚记违规点数、吊扣或吊销其驾驶执照等之处分,考量大众捷运系统车辆其车辆量体大,行驶共用通行道路时应更注意行车安全,爰严格规范大众捷运系统车辆行驶共用通行道路,其驾驶人违反第二章汽车行驶规定条文者,依各该条规定而有受处罚锾、应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应并受处罚记违规点数、吊扣或吊销其汽车驾驶执照等之处罚,均应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