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陆海空军刑法/第75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72条至第74条 陆海空军刑法
第七十五条
第76条至第79条 
维基百科中的相关条目:

2001年9月27日全文修正9月28日公布[编辑]

2001年10月2日施行

条文  在营区、舰艇或其他军事处所、建筑物赌博财物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金。但以供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者,不在此限。
    长官包庇或聚众赌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场赌博之器具与在赌台或兑换筹码处之财物,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理由  第二项长官包庇或聚众赌博者,应不限于第一项之处所,爰将“前项处所”四字删除。

2017年3月31日修正4月19日公布[编辑]

条文  在营区、舰艇或其他军事处所、建筑物赌博财物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金。但以供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者,不在此限。
    长官包庇或聚众赌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场赌博之器具与在赌台或兑换筹码处之财物,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