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第72條至第74條 陸海空軍刑法
第七十五條
第76條至第79條 
維基百科中的相關條目:

2001年9月27日全文修正9月28日公布[編輯]

2001年10月2日施行

條文  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理由  第二項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者,應不限於第一項之處所,爰將「前項處所」四字刪除。

2017年3月31日修正4月19日公布[編輯]

條文  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