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8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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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7-2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八十七條之三
第88條至第89條 

2017年6月14日增訂發布[編輯]


第八十七條之三  自行車路線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自行車編號路線之路線資訊、轉運站、補給站、牽引道等方向及其距離。視需要設於編號路線明顯適當之處。
         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除於牌面上加註英文外,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由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
         本標誌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二自行車路線指示線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指 0.4      指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