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之三 自行车路线指示标志,用以指示自行车编号路线之路线资讯、转运站、补给站、牵引道等方向及其距离。视需要设于编号路线明显适当之处。 本标志为棕底白字白色边线,除于牌面上加注英文外,并得于牌面适当位置设计特定图案,图案由观光主管机关会商该管公路或市区道路主管机关核定。 本标志与第一百八十八条之二自行车路线指示线得同时或择一设置。 指 0.4 指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