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8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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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7-2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八十七条之三
第88条至第89条 

2017年6月14日增订发布[编辑]


第八十七条之三  自行车路线指示标志,用以指示自行车编号路线之路线资讯、转运站、补给站、牵引道等方向及其距离。视需要设于编号路线明显适当之处。
         本标志为棕底白字白色边线,除于牌面上加注英文外,并得于牌面适当位置设计特定图案,图案由观光主管机关会商该管公路或市区道路主管机关核定。
         本标志与第一百八十八条之二自行车路线指示线得同时或择一设置。
         指 0.4      指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