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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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7-3條至第88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八十九條
第90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编辑]


第 八 十 九 條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2」,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六公里設置一面爲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
       本標誌爲圓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圖例如左:
     指2
       (單位:公分)

1994年6月23日修正發布[编辑]

[1]


第八十九條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2」,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六公里設置一面爲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
     本標誌爲盾形藍底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圖例如左:
     指2
     (單位:公分)
       兩條省道有共線路段時,圖例如左:
         

20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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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2」,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六公里設置一面為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
       本標誌為盾形藍底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圖例如左:
       
       兩條道路有共線路段時,得以兩面路線線編號標誌共桿方式設置。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编辑]

2007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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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 2」,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一公里設置一面爲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
       本標誌爲盾形藍底單藍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快速公路之省道路線編號 「指 2.1」則為紅底。圖例如下:
       指2
       
       
       
       
       指2.1
       

維基教科書註釋[编辑]

  1. 改用盾形以及共線路段共用標誌。
  2. 共線路段改用兩面路線線編號標誌共桿。
  3. 快速公路之省道路線編號改紅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