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1條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第72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十二條之一
►
第73條
2019年5月31日增訂6月19日公布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108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三章 慢車
2019年10月1日施行
條文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尚未登入
討論
貢獻
建立帳號
登入
命名空間
頁面
討論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視圖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覽
首頁
社群入口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圖書館
維基兒童
上傳檔案
說明
說明
互助客棧
方針與指引
字詞轉換
所有頁面
IRC即時聊天
聯絡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資助我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
取得短網址
引用此頁面
列印/匯出
下載為 PDF
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新增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