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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1日增訂6月1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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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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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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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1日增訂6月1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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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108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三章 慢車
2019年10月1日施行
條文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