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韓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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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條 著作權法(저작권법)
第3條(제3조)
第4條 

法律 第3916號, 1986.12.31, 全部改正[編輯]

法律 第5015號, 1995.12.6, 一部改正[編輯]

(來自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703033845/http://www.sipo.gov.cn/sipo/flfg/bq/wgygjfl/200703/t20070328_147809.htm )

第3條 (外國人創作品)
  1. 外國人創作品,根據大韓民國加入或簽署的條約受到保護。<修改1995.12.06>
  2. 常駐大韓民國的外國人(包括在大韓民國設有事務所的外國人,以下條款同)的創作品和在大韓民國第一次公開發表的創作品(包括自在國外公開發表之日起30天內,在大韓民國公開發表的創作品),不依照第1項規定根據本法受到保護。<修改1995.12.06>
  3. 根據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被保護的外國人創作品,在其本國不保護大韓民國國民的創作品時,與其相應可限制根據條約基本法的保護。

法律 第8101號, 2006.12.28, 全部改正[編輯]

法律 第10807號, 2011.6.30, 一部改正[編輯]

維基教科書註解[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