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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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条 著作权法(저작권법)
第3条(제3조)
第4条 

法律 第3916号, 1986.12.31, 全部改正[编辑]

法律 第5015号, 1995.12.6, 一部改正[编辑]

(来自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703033845/http://www.sipo.gov.cn/sipo/flfg/bq/wgygjfl/200703/t20070328_147809.htm )

第3条 (外国人创作品)
  1. 外国人创作品,根据大韩民国加入或签署的条约受到保护。<修改1995.12.06>
  2. 常驻大韩民国的外国人(包括在大韩民国设有事务所的外国人,以下条款同)的创作品和在大韩民国第一次公开发表的创作品(包括自在国外公开发表之日起30天内,在大韩民国公开发表的创作品),不依照第1项规定根据本法受到保护。<修改1995.12.06>
  3. 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被保护的外国人创作品,在其本国不保护大韩民国国民的创作品时,与其相应可限制根据条约基本法的保护。

法律 第8101号, 2006.12.28, 全部改正[编辑]

法律 第10807号, 2011.6.30, 一部改正[编辑]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