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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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8條至第199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條
第201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編輯]


第 二 百 條  號誌鏡面尺寸與燈光之照度規定如左:
         一、除行人專用號誌與車道管制號誌用方形鏡面外,其他號誌用圓形鏡面。
         二、圓形鏡面直徑或方形鏡面邊長爲二○公分、二五公分、三○公分等三種。
         三、除行人專用號誌外,在無障礙遮蔽及正常天候狀況下,號誌燈光之照度應能讓駕駛者於四○○公尺距離淸楚看見燈色。
         四、行人專用號誌應視街道寬度及其他道路狀況,使用適當之鏡面尺寸與燈光之照度。
         五、閃光號誌之燈光應避免造成駕駛者之眩光。

2014年9月4日修正發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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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百 條  號誌鏡面尺寸與燈光之照度規定如下:
        一、除行人專用號誌、車道管制號誌及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用方形鏡面外,其他號誌用圓形鏡面。
        二、圓形鏡面直徑或方形鏡面邊長爲二十公分、二十五公分、三十公分等三種。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鏡面邊長爲三十公分、六十公分、八十公分等三種。
        三、除行人專用號誌外,在無障礙遮蔽及正常天候狀況下,號誌燈光之照度應能讓駕駛者於四百公尺距離清楚看見燈色。
        四、行人專用號誌應視街道寬度及其他道路狀況,使用適當之鏡面尺寸與燈光之照度。
        五、閃光號誌之燈光應避免造成駕駛者之眩光。

維基教科書註解[編輯]

  1. 加入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