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2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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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8条至第199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二百条
第201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二 百 条  号志镜面尺寸与灯光之照度规定如左:
         一、除行人专用号志与车道管制号志用方形镜面外,其他号志用圆形镜面。
         二、圆形镜面直径或方形镜面边长为二○公分、二五公分、三○公分等三种。
         三、除行人专用号志外,在无障碍遮蔽及正常天候状况下,号志灯光之照度应能让驾驶者于四○○米距离淸楚看见灯色。
         四、行人专用号志应视街道宽度及其他道路状况,使用适当之镜面尺寸与灯光之照度。
         五、闪光号志之灯光应避免造成驾驶者之眩光。

2014年9月4日修正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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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百 条  号志镜面尺寸与灯光之照度规定如下:
        一、除行人专用号志、车道管制号志及大众捷运系统声光号志用方形镜面外,其他号志用圆形镜面。
        二、圆形镜面直径或方形镜面边长为二十公分、二十五公分、三十公分等三种。大众捷运系统声光号志镜面边长为三十公分、六十公分、八十公分等三种。
        三、除行人专用号志外,在无障碍遮蔽及正常天候状况下,号志灯光之照度应能让驾驶者于四百米距离清楚看见灯色。
        四、行人专用号志应视街道宽度及其他道路状况,使用适当之镜面尺寸与灯光之照度。
        五、闪光号志之灯光应避免造成驾驶者之眩光。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加入大众捷运系统声光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