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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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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1條至第225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227條至第228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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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六條  道路交通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行車管制號誌:
         一、八小時汽車交通量
           ㈠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幹、支道交通量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左表之規定者。
           ㈡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左表之百分之七○計算。

每向車道數 幹 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一車道
支 道 一車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雙向總和) 500 750 600 900 600 900 500 750
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較高入口方向) 150 75 150 75 200 100 200 100
備            註 一、機器腳踏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八小時交通量係擇取廿四小時中最大者,可不連續。

三、幹、支道應取同時段之每小時交通量計算。


         二、四小時汽車交通量
           ㈠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幹、支道交通量同時有四小時以上高於左表之規定者。
           ㈡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左表之百分之七○計算。

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雙向總和) 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較高入口方向)
幹 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一車道
支 道 一車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400 310 390 390
500 270 340 430 340
600 220 290 370 290
700 180 240 310 240
800 150 200 260 200
900 130 170 220 170
1000[1] 100 140 180 140
1100[1] 90 120 160 120
1200[1] 80 100 130 115
1300[1]以上 80 80 115 115
備         註 一、機器腳踏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四小時交通量係擇取廿四小時中最大者,可不連續。

三、幹、 支道應取同時段之每小時交通量計算。


         三、尖峯小時汽車交通量
           ㈠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尖峯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同時高於左表之規定者。
           ㈡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尖峯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左表之百分之七○計算。


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雙向總和) 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較高入口方向)
幹 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一車道
支 道 一車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500 420 520 520
600 375 470 600 470
700 330 420 540 420
800 285 370 480 370
900 240 330 420 330
1000 200 290 375 290
1100 170 250 330 250
1200 140 220 285 220
1300 120 190 230 190
1400 100 160 200 160
1500 100 140 180 150
1600以上 100 110 150 150
備         註 一、機器腳踏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尖峯小時交通量係以尖峯時間中最大之連續四個十五分鐘交通量和計算。

三、幹、 支道應取同時段之交通量計算。


         四、行人穿越數
           ㈠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在平均日中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左表之規定,且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者。
           ㈡市區街道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在平均日中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左表之規定,且附近二○○公尺以內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者。
           ㈢郊區道路交岔路口或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得以左表之百分之七○計算。

路   型   別 無分隔島或分隔島寬度不足一·二公尺者 設有寬度一·二公尺以上之分隔島
每小時汽車交通量

(雙向總和)

600 1000[2]
每小時行人穿越量

(以最高量穿越道計算)

400 400
備                註 一、機器腳踏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八小時交通量係擇取廿四小時中最大者,可不連續。

三、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應取同時段之量計算。


         五、學校出入口
           學校出入口附近道路之雙向總和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二小時內高於八○○輛,同此二小時內之行人穿越數高於二五○人次,且附近二○○公尺以內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者。但依此條件設置行車管制號誌,其每日運作時間應予適當之管制。
         六、肇事紀錄
           交通量高於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百分之八○,且曾發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內曾有五次以上肇事紀錄,非藉號誌無法防止者。
         七、幹道連鎖
           市區幹道交岔路口間距超過二○○公尺,其中間之交岔路口有必要設置號誌以配合相鄰號誌運轉而構成連鎖號誌系統者。
         八、路網管制
           市區交岔路口爲納入區域交通路網之號誌管制系統,確有需要設置者。

2008年6月18日修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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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六條  道路交通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行車管制號誌:
         一、八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幹、支道交通量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每向車道數 幹道 一車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支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雙向總和) 500 750 500 750 600 900 600 900
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較高入口方向) 150 75 200 100 150 75 200 100
備註 一、機器腳踏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八小時交通量係擇取二十四小時中最大者,可不連續。

三、幹、支道應取同時段之每小時交通量計算。


         二、四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幹、支道交通量同時有四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雙向總和) 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較高入口方向)
幹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一車道
支道 一車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400 310 390 390
500 270 340 430 340
600 220 290 370 290
700 180 240 310 240
800 150 200 260 200
900 130 170 220 170
1000 100 140 180 140
1100 90 120 160 120
1200 80 100 130 115
1300以上 80 80 115 115
備註 一、機器腳踏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四小時交通量係擇取二十四小時中最大者,可不連續。

三、幹、 支道應取同時段之每小時交通量計算。


         三、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同時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雙向總和) 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較高入口方向)
幹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一車道
支道 一車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500 420 520 520
600 375 470 600 470
700 330 420 540 420
800 285 370 480 370
900 240 330 420 330
1000 200 290 375 290
1100 170 250 330 250
1200 140 220 285 220
1300 120 190 230 190
1400 100 160 200 align="center"| 160
1500 100 140 180 150
1600以上 100 110 150 150
備註 一、機器腳踏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尖峰小時交通量係以繁忙時間中最大之連續四個十五分鐘交通量和計算。

三、幹、 支道應取同時段之交通量計算。


         四、行人穿越數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在平均日中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且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者。
          (二)市區街道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在平均日中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且附近二百公尺以內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者。
          (三)郊區道路交岔路口或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路型別 無分隔島或分隔島寬度不足一·二公尺者 設有寬度一·二公尺以上之分隔島
每小時汽車交通量

(雙向總和)

600 1000
每小時行人穿越量

(以最高量穿越道計算)

400 400
備註 一、機器腳踏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八小時交通量係擇取二十四小時中最大者,可不連續。

三、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應取同時段之量計算。


         五、學校出入口
             學校出入口附近道路之雙向總和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二小時內高於八百輛,同此二小時內之行人穿越數高於二百五十人次,且附近二百公尺以內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者。但依此條件設置行車管制號誌,其每日運作時間應予適當之管制。
         六、肇事紀錄
             交通量高於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百分之八十,且曾發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內曾有五次以上肇事紀錄,非藉號誌無法防止者。
         七、幹道連鎖
             市區幹道交岔路口間距超過二百公尺,其中間之交岔路口有必要設置號誌以配合相鄰號誌運轉而構成連鎖號誌系統者。
         八、路網管制
             市區交岔路口爲納入區域交通路網之號誌管制系統,確有需要設置者。
         行車管制號誌時相為早開、遲閉、三時相以上或紅燈顯示時間逾六十秒、路型特殊、支道位置不明顯之道路或交岔路口者,得附設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

2012年10月13日修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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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六條  道路交通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行車管制號誌:
         一、八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幹、支道交通量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計算。

每向車道數 幹道 一車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支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雙向總和) 500 750 500 750 600 900 600 900
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較高入口方向) 150 75 200 100 150 75 200 100
備註 一、機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八小時交通量係擇取二十四小時中最大者,可不連續。

三、幹、支道應取同時段之每小時交通量計算。


         二、四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幹、支道交通量同時有四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雙向總和) 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較高入口方向)
幹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一車道
支道 一車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400 310 390 390
500 270 340 430 340
600 220 290 370 290
700 180 240 310 240
800 150 200 260 200
900 130 170 220 170
1000 100 140 180 140
1100 90 120 160 120
1200 80 100 130 115
1300以上 80 80 115 115
備註 一、機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四小時交通量係擇取二十四小時中最大者,可不連續。

三、幹、 支道應取同時段之每小時交通量計算。


         三、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同時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雙向總和) 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較高入口方向)
幹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一車道
支道 一車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500 420 520 520
600 375 470 600 470
700 330 420 540 420
800 285 370 480 370
900 240 330 420 330
1000 200 290 375 290
1100 170 250 330 250
1200 140 220 285 220
1300 120 190 230 190
1400 100 160 200 align="center"| 160
1500 100 140 180 150
1600以上 100 110 150 150
備註 一、機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尖峰小時交通量係以繁忙時間中最大之連續四個十五分鐘交通量和計算。

三、幹、 支道應取同時段之交通量計算。


         四、行人穿越數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在平均日中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且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者。
          (二)市區街道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在平均日中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且附近二百公尺以內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者。
          (三)郊區道路交岔路口或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路型別 無分隔島或分隔倒寬度不足一·二公尺者 設有寬度一·二公尺以上之分隔島
每小時汽車交通量

(雙向總和)

600 1000
每小時行人穿越量

(以最高量穿越道計算)

400 400
備註 一、機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八小時交通量係擇取二十四小時中最大者,可不連續。

三、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應取同時段之量計算。


         五、學校出入口
             學校出入口附近道路之雙向總和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二小時內高於八百輛,同此二小時內之行人穿越數高於二百五十人次,且附近二百公尺以內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者。但依此條件設置行車管制號誌,其每日運作時間應予適當之管制。
         六、肇事紀錄
             交通量高於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百分之八十,且曾發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內曾有五次以上肇事紀錄,非藉號誌無法防止者。
         七、幹道連鎖
             市區幹道交岔路口間距超過二百公尺,其中間之交岔路口有必要設置號誌以配合相鄰號誌運轉而構成連鎖號誌系統者。
         八、路網管制
             市區交岔路口爲納入區域交通路網之號誌管制系統,確有需要設置者。
         行車管制號誌時相為早開、遲閉、三時相以上或紅燈顯示時間逾六十秒、路型特殊、支道位置不明顯之道路或交岔路口者,得附設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

2015年5月14日修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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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六條  道路交通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行車管制號誌:
         一、八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幹、支道交通量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每向車道數 幹道 一車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支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雙向總和) 500 750 500 750 600 900 600 900
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較高入口方向) 150 75 200 100 150 75 200 100
備註 一、機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八小時交通量係擇取二十四小時中最大者,可不連續。

三、幹、支道應取同時段之每小時交通量計算。


         二、四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幹、支道交通量同時有四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雙向總和) 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較高入口方向)
幹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一車道
支道 一車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400 310 390 390
500 270 340 430 340
600 220 290 370 290
700 180 240 310 240
800 150 200 260 200
900 130 170 220 170
1000 100 140 180 140
1100 90 120 160 120
1200 80 100 130 115
1300以上 80 80 115 115
備註 一、機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四小時交通量係擇取二十四小時中最大者,可不連續。

三、幹、 支道應取同時段之每小時交通量計算。


         三、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同時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雙向總和) 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較高入口方向)
幹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一車道
支道 一車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500 420 520 520
600 375 470 600 470
700 330 420 540 420
800 285 370 480 370
900 240 330 420 330
1000 200 290 375 290
1100 170 250 330 250
1200 140 220 285 220
1300 120 190 230 190
1400 100 160 200 align="center"| 160
1500 100 140 180 150
1600以上 100 110 150 150
備註 一、機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尖峰小時交通量係以繁忙時間中最大之連續四個十五分鐘交通量和計算。

三、幹、 支道應取同時段之交通量計算。


         四、行人穿越數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在平均日中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且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者。
          (二)市區街道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在平均日中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且附近二百公尺以內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者。
          (三)郊區道路交岔路口或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路型別 無分隔島或分隔倒寬度不足一·二公尺者 設有寬度一·二公尺以上之分隔島
每小時汽車交通量

(雙向總和)

600 1000
每小時行人穿越量

(以最高量穿越道計算)

400 400
備註 一、機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八小時交通量係擇取二十四小時中最大者,可不連續。

三、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應取同時段之量計算。


         五、學校出入口
             學校出入口附近道路之雙向總和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二小時內高於八百輛,同此二小時內之行人穿越數高於二百五十人次,且附近二百公尺以內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者。但依此條件設置行車管制號誌,其每日運作時間應予適當之管制。
         六、肇事紀錄
             交通量高於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百分之八十,且曾發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內曾有五次以上肇事紀錄,非藉號誌無法防止者。
         七、幹道連鎖
             市區幹道交岔路口間距超過二百公尺,其中間之交岔路口有必要設置號誌以配合相鄰號誌運轉而構成連鎖號誌系統者。
         八、路網管制
             市區交岔路口為納入區域交通路網之號誌管制系統,確有需要設置者。
             行車管制號誌時相為早開、遲閉、三時相以上或紅燈顯示時間逾六十秒、路型特殊、支道位置不明顯之道路或交岔路口者,得附設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叉路口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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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1.1 1.2 1.3 原文漏印數字。勘誤表補正。
  2. 原文一○○○。勘誤表1000。
  3. 增訂第二項。
  4. 機器腳踏車改名機車,就是摩托車。
  5. 增訂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