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2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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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1条至第225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227条至第228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二百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合于左列条件之一者,得设置行车管制号志:
         一、八小时汽车交通量
           ㈠市区街道交岔路口之干、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干、支道交通量同时有八小时以上高于左表之规定者。
           ㈡郊区道路交岔路口之干、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得以左表之百分之七○计算。

每向车道数 干 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一车道
支 道 一车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干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双向总和) 500 750 600 900 600 900 500 750
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较高入口方向) 150 75 150 75 200 100 200 100
备            注 一、机器脚踏车以三辆折合一辆计。

二、八小时交通量系择取廿四小时中最大者,可不连续。

三、干、支道应取同时段之每小时交通量计算。


         二、四小时汽车交通量
           ㈠市区街道交岔路口之干、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干、支道交通量同时有四小时以上高于左表之规定者。
           ㈡郊区道路交岔路口之干、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得以左表之百分之七○计算。

干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双向总和) 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较高入口方向)
干 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一车道
支 道 一车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400 310 390 390
500 270 340 430 340
600 220 290 370 290
700 180 240 310 240
800 150 200 260 200
900 130 170 220 170
1000[1] 100 140 180 140
1100[1] 90 120 160 120
1200[1] 80 100 130 115
1300[1]以上 80 80 115 115
备         注 一、机器脚踏车以三辆折合一辆计。

二、四小时交通量系择取廿四小时中最大者,可不连续。

三、干、 支道应取同时段之每小时交通量计算。


         三、尖峰小时汽车交通量
           ㈠市区街道交岔路口之干、支道尖峰小时汽车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同时高于左表之规定者。
           ㈡郊区道路交岔路口之干、支道尖峰小时汽车交通量,得以左表之百分之七○计算。


干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双向总和) 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较高入口方向)
干 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一车道
支 道 一车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500 420 520 520
600 375 470 600 470
700 330 420 540 420
800 285 370 480 370
900 240 330 420 330
1000 200 290 375 290
1100 170 250 330 250
1200 140 220 285 220
1300 120 190 230 190
1400 100 160 200 160
1500 100 140 180 150
1600以上 100 110 150 150
备         注 一、机器脚踏车以三辆折合一辆计。

二、尖峰小时交通量系以尖峰时间中最大之连续四个十五分钟交通量和计算。

三、干、 支道应取同时段之交通量计算。


         四、行人穿越数
           ㈠市区街道交岔路口之干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与行人穿越数,在平均日中同时有八小时以上高于左表之规定,且无行人立体穿越设施者。
           ㈡市区街道中段之每小时汽车交通量与行人穿越数,在平均日中同时有八小时以上高于左表之规定,且附近二○○米以内无行人立体穿越设施或其他行车管制号志可资管制交通者。
           ㈢郊区道路交岔路口或中段之每小时汽车交通量与行人穿越数得以左表之百分之七○计算。

路   型   别 无分隔岛或分隔岛宽度不足一·二米者 设有宽度一·二米以上之分隔岛
每小时汽车交通量

(双向总和)

600 1000[2]
每小时行人穿越量

(以最高量穿越道计算)

400 400
备                注 一、机器脚踏车以三辆折合一辆计。

二、八小时交通量系择取廿四小时中最大者,可不连续。

三、汽车交通量与行人穿越数应取同时段之量计算。


         五、学校出入口
           学校出入口附近道路之双向总和汽车交通量在平均日中二小时内高于八○○辆,同此二小时内之行人穿越数高于二五○人次,且附近二○○米以内无行人立体穿越设施或其他行车管制号志可资管制交通者。但依此条件设置行车管制号志,其每日运作时间应予适当之管制。
         六、肇事纪录
           交通量高于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之百分之八○,且曾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曾有五次以上肇事纪录,非藉号志无法防止者。
         七、干道连锁
           市区干道交岔路口间距超过二○○米,其中间之交岔路口有必要设置号志以配合相邻号志运转而构成连锁号志系统者。
         八、路网管制
           市区交岔路口为纳入区域交通路网之号志管制系统,确有需要设置者。

2008年6月18日修正发布[编辑]

[3]


第二百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合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得设置行车管制号志:
         一、八小时汽车交通量
          (一)市区街道交岔路口之干、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干、支道交通量同时有八小时以上高于下表之规定者。
          (二)郊区道路交岔路口之干、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计算。

每向车道数 干道 一车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支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干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双向总和) 500 750 500 750 600 900 600 900
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较高入口方向) 150 75 200 100 150 75 200 100
备注 一、机器脚踏车以三辆折合一辆计。

二、八小时交通量系择取二十四小时中最大者,可不连续。

三、干、支道应取同时段之每小时交通量计算。


         二、四小时汽车交通量
          (一)市区街道交岔路口之干、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干、支道交通量同时有四小时以上高于下表之规定者。
          (二)郊区道路交岔路口之干、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计算。

干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双向总和) 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较高入口方向)
干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一车道
支道 一车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400 310 390 390
500 270 340 430 340
600 220 290 370 290
700 180 240 310 240
800 150 200 260 200
900 130 170 220 170
1000 100 140 180 140
1100 90 120 160 120
1200 80 100 130 115
1300以上 80 80 115 115
备注 一、机器脚踏车以三辆折合一辆计。

二、四小时交通量系择取二十四小时中最大者,可不连续。

三、干、 支道应取同时段之每小时交通量计算。


         三、尖峰小时汽车交通量
          (一)市区街道交岔路口之干、支道尖峰小时汽车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同时高于下表之规定者。
          (二)郊区道路交岔路口之干、支道尖峰小时汽车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计算。


干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双向总和) 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较高入口方向)
干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一车道
支道 一车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500 420 520 520
600 375 470 600 470
700 330 420 540 420
800 285 370 480 370
900 240 330 420 330
1000 200 290 375 290
1100 170 250 330 250
1200 140 220 285 220
1300 120 190 230 190
1400 100 160 200 align="center"| 160
1500 100 140 180 150
1600以上 100 110 150 150
备注 一、机器脚踏车以三辆折合一辆计。

二、尖峰小时交通量系以高峰时间中最大之连续四个十五分钟交通量和计算。

三、干、 支道应取同时段之交通量计算。


         四、行人穿越数
          (一)市区街道交岔路口之干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与行人穿越数,在平均日中同时有八小时以上高于下表之规定,且无行人立体穿越设施者。
          (二)市区街道中段之每小时汽车交通量与行人穿越数,在平均日中同时有八小时以上高于下表之规定,且附近二百米以内无行人立体穿越设施或其他行车管制号志可资管制交通者。
          (三)郊区道路交岔路口或中段之每小时汽车交通量与行人穿越数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计算。

路型别 无分隔岛或分隔岛宽度不足一·二米者 设有宽度一·二米以上之分隔岛
每小时汽车交通量

(双向总和)

600 1000
每小时行人穿越量

(以最高量穿越道计算)

400 400
备注 一、机器脚踏车以三辆折合一辆计。

二、八小时交通量系择取二十四小时中最大者,可不连续。

三、汽车交通量与行人穿越数应取同时段之量计算。


         五、学校出入口
             学校出入口附近道路之双向总和汽车交通量在平均日中二小时内高于八百辆,同此二小时内之行人穿越数高于二百五十人次,且附近二百米以内无行人立体穿越设施或其他行车管制号志可资管制交通者。但依此条件设置行车管制号志,其每日运作时间应予适当之管制。
         六、肇事纪录
             交通量高于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之百分之八十,且曾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曾有五次以上肇事纪录,非藉号志无法防止者。
         七、干道连锁
             市区干道交岔路口间距超过二百米,其中间之交岔路口有必要设置号志以配合相邻号志运转而构成连锁号志系统者。
         八、路网管制
             市区交岔路口为纳入区域交通路网之号志管制系统,确有需要设置者。
         行车管制号志时相为早开、迟闭、三时相以上或红灯显示时间逾六十秒、路型特殊、支道位置不明显之道路或交岔路口者,得附设行车倒数计时显示器。

2012年10月13日修正发布[编辑]

[4]


第二百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合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得设置行车管制号志:
         一、八小时汽车交通量
          (一)市区街道交岔路口之干、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干、支道交通量同时有八小时以上高于下表之规定者。
          (二)郊区道路交岔路口之干、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计算。

每向车道数 干道 一车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支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干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双向总和) 500 750 500 750 600 900 600 900
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较高入口方向) 150 75 200 100 150 75 200 100
备注 一、机车以三辆折合一辆计。

二、八小时交通量系择取二十四小时中最大者,可不连续。

三、干、支道应取同时段之每小时交通量计算。


         二、四小时汽车交通量
          (一)市区街道交岔路口之干、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干、支道交通量同时有四小时以上高于下表之规定者。
          (二)郊区道路交岔路口之干、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计算。

干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双向总和) 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较高入口方向)
干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一车道
支道 一车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400 310 390 390
500 270 340 430 340
600 220 290 370 290
700 180 240 310 240
800 150 200 260 200
900 130 170 220 170
1000 100 140 180 140
1100 90 120 160 120
1200 80 100 130 115
1300以上 80 80 115 115
备注 一、机车以三辆折合一辆计。

二、四小时交通量系择取二十四小时中最大者,可不连续。

三、干、 支道应取同时段之每小时交通量计算。


         三、尖峰小时汽车交通量
          (一)市区街道交岔路口之干、支道尖峰小时汽车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同时高于下表之规定者。
          (二)郊区道路交岔路口之干、支道尖峰小时汽车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计算。


干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双向总和) 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较高入口方向)
干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一车道
支道 一车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500 420 520 520
600 375 470 600 470
700 330 420 540 420
800 285 370 480 370
900 240 330 420 330
1000 200 290 375 290
1100 170 250 330 250
1200 140 220 285 220
1300 120 190 230 190
1400 100 160 200 align="center"| 160
1500 100 140 180 150
1600以上 100 110 150 150
备注 一、机车以三辆折合一辆计。

二、尖峰小时交通量系以高峰时间中最大之连续四个十五分钟交通量和计算。

三、干、 支道应取同时段之交通量计算。


         四、行人穿越数
          (一)市区街道交岔路口之干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与行人穿越数,在平均日中同时有八小时以上高于下表之规定,且无行人立体穿越设施者。
          (二)市区街道中段之每小时汽车交通量与行人穿越数,在平均日中同时有八小时以上高于下表之规定,且附近二百米以内无行人立体穿越设施或其他行车管制号志可资管制交通者。
          (三)郊区道路交岔路口或中段之每小时汽车交通量与行人穿越数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计算。

路型别 无分隔岛或分隔倒宽度不足一·二米者 设有宽度一·二米以上之分隔岛
每小时汽车交通量

(双向总和)

600 1000
每小时行人穿越量

(以最高量穿越道计算)

400 400
备注 一、机车以三辆折合一辆计。

二、八小时交通量系择取二十四小时中最大者,可不连续。

三、汽车交通量与行人穿越数应取同时段之量计算。


         五、学校出入口
             学校出入口附近道路之双向总和汽车交通量在平均日中二小时内高于八百辆,同此二小时内之行人穿越数高于二百五十人次,且附近二百米以内无行人立体穿越设施或其他行车管制号志可资管制交通者。但依此条件设置行车管制号志,其每日运作时间应予适当之管制。
         六、肇事纪录
             交通量高于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之百分之八十,且曾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曾有五次以上肇事纪录,非藉号志无法防止者。
         七、干道连锁
             市区干道交岔路口间距超过二百米,其中间之交岔路口有必要设置号志以配合相邻号志运转而构成连锁号志系统者。
         八、路网管制
             市区交岔路口为纳入区域交通路网之号志管制系统,确有需要设置者。
         行车管制号志时相为早开、迟闭、三时相以上或红灯显示时间逾六十秒、路型特殊、支道位置不明显之道路或交岔路口者,得附设行车倒数计时显示器。

2015年5月14日修正发布[编辑]

[5]


第二百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合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得设置行车管制号志:
         一、八小时汽车交通量
          (一)市区街道交岔路口之干、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干、支道交通量同时有八小时以上高于下表之规定者。
          (二)郊区道路交岔路口之干、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计算。

每向车道数 干道 一车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支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干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双向总和) 500 750 500 750 600 900 600 900
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较高入口方向) 150 75 200 100 150 75 200 100
备注 一、机车以三辆折合一辆计。

二、八小时交通量系择取二十四小时中最大者,可不连续。

三、干、支道应取同时段之每小时交通量计算。


         二、四小时汽车交通量
          (一)市区街道交岔路口之干、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干、支道交通量同时有四小时以上高于下表之规定者。
          (二)郊区道路交岔路口之干、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计算。

干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双向总和) 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较高入口方向)
干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一车道
支道 一车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400 310 390 390
500 270 340 430 340
600 220 290 370 290
700 180 240 310 240
800 150 200 260 200
900 130 170 220 170
1000 100 140 180 140
1100 90 120 160 120
1200 80 100 130 115
1300以上 80 80 115 115
备注 一、机车以三辆折合一辆计。

二、四小时交通量系择取二十四小时中最大者,可不连续。

三、干、 支道应取同时段之每小时交通量计算。


         三、尖峰小时汽车交通量
          (一)市区街道交岔路口之干、支道尖峰小时汽车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同时高于下表之规定者。
          (二)郊区道路交岔路口之干、支道尖峰小时汽车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计算。


干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双向总和) 支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较高入口方向)
干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一车道
支道 一车道 一车道 二车道以上 二车道以上
500 420 520 520
600 375 470 600 470
700 330 420 540 420
800 285 370 480 370
900 240 330 420 330
1000 200 290 375 290
1100 170 250 330 250
1200 140 220 285 220
1300 120 190 230 190
1400 100 160 200 align="center"| 160
1500 100 140 180 150
1600以上 100 110 150 150
备注 一、机车以三辆折合一辆计。

二、尖峰小时交通量系以高峰时间中最大之连续四个十五分钟交通量和计算。

三、干、 支道应取同时段之交通量计算。


         四、行人穿越数
          (一)市区街道交岔路口之干道每小时汽车交通量与行人穿越数,在平均日中同时有八小时以上高于下表之规定,且无行人立体穿越设施者。
          (二)市区街道中段之每小时汽车交通量与行人穿越数,在平均日中同时有八小时以上高于下表之规定,且附近二百米以内无行人立体穿越设施或其他行车管制号志可资管制交通者。
          (三)郊区道路交岔路口或中段之每小时汽车交通量与行人穿越数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计算。

路型别 无分隔岛或分隔倒宽度不足一·二米者 设有宽度一·二米以上之分隔岛
每小时汽车交通量

(双向总和)

600 1000
每小时行人穿越量

(以最高量穿越道计算)

400 400
备注 一、机车以三辆折合一辆计。

二、八小时交通量系择取二十四小时中最大者,可不连续。

三、汽车交通量与行人穿越数应取同时段之量计算。


         五、学校出入口
             学校出入口附近道路之双向总和汽车交通量在平均日中二小时内高于八百辆,同此二小时内之行人穿越数高于二百五十人次,且附近二百米以内无行人立体穿越设施或其他行车管制号志可资管制交通者。但依此条件设置行车管制号志,其每日运作时间应予适当之管制。
         六、肇事纪录
             交通量高于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之百分之八十,且曾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曾有五次以上肇事纪录,非藉号志无法防止者。
         七、干道连锁
             市区干道交岔路口间距超过二百米,其中间之交岔路口有必要设置号志以配合相邻号志运转而构成连锁号志系统者。
         八、路网管制
             市区交岔路口为纳入区域交通路网之号志管制系统,确有需要设置者。
             行车管制号志时相为早开、迟闭、三时相以上或红灯显示时间逾六十秒、路型特殊、支道位置不明显之道路或交岔路口者,得附设行车倒数计时显示器。
         九﹑大众捷运系统车辆行经之交叉路口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1.0 1.1 1.2 1.3 原文漏印数字。勘误表补正。
  2. 原文一○○○。勘误表1000。
  3. 增订第二项。
  4. 机器脚踏车改名机车,就是摩托车。
  5. 增订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