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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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4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第206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或印花稅票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2001年6月1日修正6月20日公佈[編輯]

條文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理由  由於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之電磁紀錄物及製作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本身即為犯罪之工具,並無合法之用途,故有專科沒收規定之必要,以杜絕上開物品再次被利用為犯罪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