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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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7-1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第229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救濟、公務或業務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姦淫或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佈[編輯]

條文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增訂因「教育」、「訓練」、「醫療」之關係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為猥褻行為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