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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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姦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编辑]
- 條文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理由 一、修正原條文「婦女」為「男女」,使男性同為保護之客體。
- 二、修正「姦淫」為「性交」,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