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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增訂2005年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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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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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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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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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十二條
►
國民大會凍結之後,本條指明新修憲程序。
2004年增訂2005年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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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93年立法94年公佈)
條文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