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社區
最近更改
隨機頁面
圖書館
維基兒童
上傳檔案
幫助
幫助
互助客棧
方針與指引
字詞轉換
所有頁面
IRC即時聊天
聯絡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搜尋
搜尋
外觀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1
2004年增訂2005年公布
切換目次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1 種語言
English
新增連結
頁面
討論
臺灣正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面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
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至第11條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十二條
►
國民大會凍結之後,本條指明新修憲程序。
2004年增訂2005年公布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93年立法94年公布)
條文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