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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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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車輛末定型大量生產之前的試車應不須監理機關之查驗,查驗之標準沒規範、其不合規格規定也是不合理.隱定大量生產應有設檢驗辨法,另研發車輛如不合規定與行照不符就停止使用不能再研發將其車輛財產列管沒收是不合理.應另有一套合理之規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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