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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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0月1日订定发布
[编辑]第 十一 条 道路交通标志得加装说明附牌,以便车辆驾驶人等对于标志图案之涵义易于了解。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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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条 标志之颜色使用原则如左:
一、红色 表示禁制或警告,用于禁制或一般警告标志之边线、斜线或底色及禁制性质告示牌之底色。
二、黄色 表示警告,用于安全方向导引标志及警告性质告示牌之底色。
三、橙色 表示施工、养护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于施工标志或其他辅助标志之底色。
四、蓝色 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务设施之指示,用于遵行标志或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之底色或边线及服务设施指示性质告示牌之底色。
五、绿色 表示地名、路线、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车指示,用于一般行车指示标志及行车指示性质告示牌之底色。
六、棕色 表示观光、文化设施之指示,用于观光地区指示标志之底色。
七、黑色 用于标志之图案或文字。
八、白色 用于标志之底色、图案或文字。
1994年6月23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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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条 标志之颜色使用原则如左:
一、红色 表示禁制或警告,用于禁制或一般警告标志之边线、斜线或底色及禁制性质告示牌之底色。
二、黄色 表示警告,用于安全方向导引标志及警告性质告示牌之底色。
三、橙色 表示施工、养护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于施工标志或其他辅助标志之底色。
四、蓝色 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务设施之指示,用于省道路线编号标志、遵行标志或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之底色或边线及服务设施指示性质告示牌之底色。
五、绿色 表示地名、路线、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车指示,用于一般行车指示标志及行车指示性质告示牌之底色。
六、棕色 表示观光、文化设施之指示,用于观光地区指示标志之底色。
七、黑色 用于标志之图案或文字。
八、白色 用于标志之底色、图案或文字。
2017年6月14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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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条 标志之颜色使用原则如下:
一、红色 表示禁制或警告,用于禁制或一般警告标志之边线、斜线或底色及禁制性质告示牌之底色。
二、黄色 表示警告,用于安全方向导引标志及警告性质告示牌之底色。
三、橙色 表示施工、养护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于施工标志或其他辅助标志之底色。
四、蓝色 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务设施之指示,用于省道路线编号标志、遵行标志或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之底色或边线及服务设施指示性质告示牌之底色。
五、绿色 表示地名、路线、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车指示,用于一般行车指示标志及行车指示性质告示牌之底色。
六、棕色 表示观光、文化设施之指示,用于观光地区指示标志、自行车路线指示标志及自行车路线编号标志之底色。
七、萤光黄绿色 用于替代路线指示标志之底色。
八、黑色 用于标志之图案或文字。
九、白色 用于标志之底色、图案或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