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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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條至第10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十一條
第12條 

1968年10月1日訂定發布[編輯]

第 十一 條 道路交通標誌得加裝說明附牌,以便車輛駕駛人等對於標誌圖案之涵義易於瞭解。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編輯]


第 十 一 條  標誌之顏色使用原則如左:
         一、紅色 表示禁制或警吿,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吿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色及禁制性質吿示牌之底色。
         二、黃色 表示警吿,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吿性質吿示牌之底色。
         三、橙色 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之警吿,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標誌之底色。
         四、藍色 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務設施之指示,用於遵行標誌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之底色或邊線及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吿示牌之底色。
         五、綠色 表示地名、路線、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車指示,用於一般行車指示標誌及行車指示性質吿示牌之底色。
         六、棕色 表示觀光、文化設施之指示,用於觀光地區指示標誌之底色。
         七、黑色 用於標誌之圖案或文字。
         八、白色 用於標誌之底色、圖案或文字。

1994年6月23日修正發布[編輯]


第 十一 條  標誌之顏色使用原則如左:
       一、紅色 表示禁制或警吿,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吿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色及禁制性質吿示牌之底色。
       二、黃色 表示警吿,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吿性質吿示牌之底色。
       三、橙色 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之警吿,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標誌之底色。
       四、藍色 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務設施之指示,用於省道路線編號標誌、遵行標誌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之底色或邊線及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吿示牌之底色。
       五、綠色 表示地名、路線、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車指示,用於一般行車指示標誌及行車指示性質吿示牌之底色。
       六、棕色 表示觀光、文化設施之指示,用於觀光地區指示標誌之底色。
       七、黑色 用於標誌之圖案或文字。
       八、白色 用於標誌之底色、圖案或文字。

2017年6月14日修正發布[編輯]


第 十一 條  標誌之顏色使用原則如下:
       一、紅色 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色及禁制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二、黃色 表示警告,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三、橙色 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標誌之底色。
       四、藍色 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務設施之指示,用於省道路線編號標誌、遵行標誌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之底色或邊線及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五、綠色 表示地名、路線、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車指示,用於一般行車指示標誌及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六、棕色 表示觀光、文化設施之指示,用於觀光地區指示標誌、自行車路線指示標誌及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之底色。
       七、螢光黃綠色 用於替代路線指示標誌之底色。
       八、黑色 用於標誌之圖案或文字。
       九、白色 用於標誌之底色、圖案或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