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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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條至第8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九條
第10條至第11條 

1968年10月1日訂定發布[编辑]


第 九 條 道路交通標誌牌之大小,應以車輛駕駛人能於規定距離內瞻視清晰行爲原則。
 警告標誌及禁制標誌用於快速公路者爲放大型,用於一般道路者爲標準型;用於次要道路者爲縮小型。
 指示標誌僅用標準型一種。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编辑]


第 九 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台灣區塗料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爲準。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左:
       一、紅色 色樣第二五號      
       二、藍色 色樣第四七號      
       三、黃色 色樣第十八號      
       四、綠色 色樣第六號       
       五、橙色 色樣第六四號      
       六、棕色 色樣第五一號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中央標準局中國國家標準CNS4345之規定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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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爲準。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左:
       一、紅色 色樣第二五號
          
       二、藍色 色樣第四七號
          
       三、黃色 色樣第十八號
          
       四、綠色 色樣第六號
          
       五、橙色 色樣第六四號
          
       六、棕色 色樣第五一號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國國家標準CNS4345之規定。

2006年2月22日修正發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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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爲準。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
       一、紅色:色樣第二五號 
       二、藍色:色樣第四七號 
       三、黃色:色樣第十八號 
       四、綠色:色樣第六號  
       五、橙色:色樣第六四號 
       六、棕色:色樣第五一號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4345 之規定。

2013年8月1日修正發布[编辑]

[3]


第 九 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爲準。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
       一、紅色 色樣第二五號
         
       二、藍色 色樣第四七號
         
       三、黃色 色樣第十八號
         
       四、綠色 色樣第六號
         
       五、橙色 色樣第六四號
         
       六、棕色 色樣第五一號
         
       七、磚紅色 色樣第二六號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4345 之規定。

2017年6月14日修正發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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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白色及螢光黃綠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
       一、紅色 色樣第二五號
            
       二、藍色 色樣第四七號
            
       三、黃色 色樣第十八號
            
       四、綠色 色樣第六號
            
       五、橙色 色樣第六四號
            
       六、棕色 色樣第五一號
            
       七、磚紅色 色樣第二六號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4345 之規定。

維基教科書註釋[编辑]

  1. 台灣區塗料公會改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2. 中國國家標準改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3. 增加第七款磚紅色。
  4. 增加螢光黃綠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