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202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201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二百零二条
第203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二百零二 条  号志每一灯面之灯色及镜面数规定如左:
         一、行车管制号志之灯色种类,除于匝道、狭路、狭桥、隧道或施工路段等实施单向交通轮放管制时,得使用红、绿两种灯色外,其余应具备红、黄、绿三色灯色,并以六个镜面为限。
         二、行人专用号志与车道管制号志每一灯面应含红、绿两种灯色之两镜面。
         三、铁路平交道号志与行人穿越道号志,每一灯面应含两相同灯色并列之镜面。
         四、特种闪光号志每一灯面仅含一圆形镜面。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编辑]

[1]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 二百零二 条  号志每一灯面之灯色及镜面数规定如下:
         一、行车管制号志之灯色种类,除于匝道、狭路、狭桥、隧道或施工路段等实施单向交通轮放管制时,得使用红、绿二种灯色外,其余应具备红、黄、绿三种灯色,并以六个镜面为限。
         二、行人专用号志每一灯面应含红、绿两种灯色之两镜面。
         三、车道管制号志每一灯面应含红、绿两种灯色之两镜面,或含红、黄、绿三种灯色之三镜面。前述两种灯面得以一个镜面显示。
         四、铁路平交道号志与行人穿越道号志,每一灯面应含两相同灯色并列之镜面。
         五、特种闪光号志每一灯面仅含一圆形镜面。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加入车道管制号志黄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