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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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1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零二條
第203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编辑]


第 二百零二 條  號誌每一燈面之燈色及鏡面數規定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之燈色種類,除於匝道、狹路、狹橋、隧道或施工路段等實施單向交通輪放管制時,得使用紅、綠兩種燈色外,其餘應具備紅、黃、綠三色燈色,並以六個鏡面爲限。
         二、行人專用號誌與車道管制號誌每一燈面應含紅、綠兩種燈色之兩鏡面。
         三、鐵路平交道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每一燈面應含兩相同燈色並列之鏡面。
         四、特種閃光號誌每一燈面僅含一圓形鏡面。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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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 二百零二 條  號誌每一燈面之燈色及鏡面數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之燈色種類,除於匝道、狹路、狹橋、隧道或施工路段等實施單向交通輪放管制時,得使用紅、綠二種燈色外,其餘應具備紅、黃、綠三種燈色,並以六個鏡面為限。
         二、行人專用號誌每一燈面應含紅、綠兩種燈色之兩鏡面。
         三、車道管制號誌每一燈面應含紅、綠兩種燈色之兩鏡面,或含紅、黃、綠三種燈色之三鏡面。前述兩種燈面得以一個鏡面顯示。
         四、鐵路平交道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每一燈面應含兩相同燈色並列之鏡面。
         五、特種閃光號誌每一燈面僅含一圓形鏡面。

維基教科書註解[编辑]

  1. 加入車道管制號誌黃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