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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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1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133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公务员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非公务员因职务或业务知悉或持有第一项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而泄漏或交付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编辑]

条文  公务员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非公务员因职务或业务知悉或持有第一项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而泄漏或交付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理由  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