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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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1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
第133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编辑]

條文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理由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