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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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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8条至第211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十二条
第213条至第214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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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伪造、变造护照、旅券、免许证、特许证及关于品行、能力、服务或其他相类之证书、介绍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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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伪造、变造护照、旅券、免许证、特许证及关于品行、能力、服务或其他相类之证书、介绍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理由  一、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
    二、末句“,拘役”修正为“、拘役”。